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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之路之所以艰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民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所致。
"即使是在诸多人文学科等实在的科学中,定理主要是以适当方式所获得的感知为基础,但却不是唯一的基础,知识的各个分支无形中都采用了逻辑和数学的基本命题。但是,三段论的有效性与其内容的真伪是不一样的,"三段论法的有效性与论证结构的健全性只处理前提之间的关系。
在这里,一个正当理由不是逻辑原则,而是一个实质性原则、是一个论证的非形式内容提供的东西。" 论证必须在实质方面令人接受,法律判决获得实效的最终力量来源是法律规范以外的实质性理由。台湾学者廖义铭更是强调了法律论证在司法过程中的说服特性,他认为"法律论证,乃法官用以将其对某一案件之判决证明为当,以及制作说理以使争讼两造信服的方法。他们基本上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论证与证明两概念的,虽易给人造成论证就是逻辑证明的误解,但也透露出逻辑学家们对证明思维的青睐与重视,及其在日常思维中的必要性。在法学领域则表现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破除概念法学对形式逻辑过分迷信为己任的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
自然科学中的证明,从真前提出发,通过数学或几何学的形式逻辑方法,得出具有自证性的结论,具有强迫他人接受的性质。并非以非人性的真理,作形式上有效之推演即可获致。哈贝马斯认为论证"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则时,不但要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且在规定法律概念之时,"通常考虑的都只是、也只能是能够说明这个特定概念的最为典型的情形", 其他非典型性情形是否应属于已规定概念的射程范围,则留给司法者裁断,判决因此将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各种各样的个人和社会的利益、社会和政治的目的、以及道德和正义的标准。逻辑方式有着悠久的传统,仍旧主导着关于论证的研究。我们认为,当我们接受法律规则的权威时,以其为大前提进行演绎推理得出的结论具有证明的强制性。阿列克西主张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都应被重构为逻辑有效的论述,阿尔尼奥和麦考密克认为,只有内部证立才能重构为逻辑有效的论述,外部证立无法作此重构。
赵汀阳认为论证就是"使用某些理由支持某一些结论的思维方式或思维过程"。图尔敏在传统三段论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增加了正当理由W(warrant),以辅助从资料D(data)到主张C(claim)的推论正当化。
如果说近代自然科学的急速发展是社会科学价值被忽视的原因的话,那么对当代自然科学本身带来的各种危机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传染病流行等问题的反思则为社会科学的复兴创造了条件。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这种结构包括着创造性的、辩证的、或许还有动议性的因素。" 这种情况下,使人信服某个观点,需要借助一些实践知识,有时用非理性的方法去说服别人也是必要的。
在自然科学领域,我们经常以证明思维描述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但是,仅对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描述并不是我们的目的,科学研究当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服务。Arend Soetman在对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功能分析之后指出,所有的论点,无论其是否具有强制性,都存在着形式与非形式的性质。阿列克西关于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都应被重构为逻辑有效的论述的主张,实际上是在强调,对于所有观点的分析,都应开始于对其逻辑结构的分析,只有如此,才能够系统地发现某一观点的潜在前提,并通过对观点前提的有说服力的论证,以实现观点之间的沟通、接受。但他在证明与论证概念的使用上却显现思维上的矛盾:他一面在定义中将论证视同逻辑证明,尔后将论证区分为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是真实性论证、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是正当性或合理性论证两类,另一面又将涉及真实性的论证视为"严格意义上的证明"。
"进而,他认为,"只有纯数学(及其相近学科)和自然科学领域才大量涉及真实性论证(即严格意义上的逻辑证明),而在几乎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论证……通常就都只是关于某个命题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的论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在内部证成阶段是必不可少的。
两种思维方式分别属于不同的研究领域:在自然科学中使用"证明"(demonstration)的方法,在人文科学中使用"论证"(argumentation)的方法,证明理论强调人工语言的使用和事理自证性的援引,论证理论则重视人与人之间通过日常语言的使用而对他人内心产生影响。可见,演绎式证明得以进行的基础是大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论证理论中,论证是其主要思维方式,非形式逻辑的多元方法是其主要证成手段。
例如,我们在评价一个人"好"与"坏"时,多以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的命题为论据或理由去建构一个不完整的三段论,"这里言之成理的可接受程度取代了规则的强制性,而且大量或然性而非必然性的命题陈述被纳入到论述进行之间。"一旦对逻辑证明的使用产生了争议,便无法避免地进入论证的领域。如台湾学者张鼎国所言:"即便是科学论述,具有相当确切的客观依据和证明者,但若要付诸实现之际,却需再能赢得公众生活世界的一致同意才行。" 这显然是和法律论证理论一直所强调的"在开放的体系中论证"的观念相抵触。而非形式逻辑的功能则是检验形式逻辑所无法分析的论点的"强度",适用于对某些可被接受的观点的研究。" 在这里,单纯的逻辑证明并不足以保证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科学命题,证明的成果需要论证的支持方能转化为现实。
而人文科学研究应从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共识等或然性前提出发,主要使用非形式逻辑的论证等多元方法,得出听众可接受的结论。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仅仅只有形式逻辑的因素。
" 形式逻辑是人们思维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不管理论还是实践,结论都必须借助形式逻辑方法得出,任何自称反逻辑的人,都不会是反对一切逻辑或反对使用一切的逻辑方法,最多反对的是过度依赖使用某种类型的逻辑。外部证成的对象是这个前提的正确性问题。
外部证成以某些实质性的理由说服人们接受大前提,从而使演绎式的内部证成得以有效进行。" 在简单案件中,由于作为演绎证立的基础性理由的价值体系--法律规则的存在,法官才能够运用三段论的演绎证立方式诉诸于没有歧义的法律规则。
这样一个实质性的正当理由,可以阐明从明确陈述的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所依据的形式理由是有效的。我国早期逻辑学家吴家麟认为,论证指的是逻辑上的证明和反驳、用逻辑方法以理性上进行证明,通常称为论证。15.[波兰]齐姆宾斯基.法律应用逻辑[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352. 1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0. 17.Neil MacCormick.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65. 18.[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M].唐欣伟译.台北:商周出版有限公司,2005,92. 19.[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M].唐欣伟译.台北:商周出版有限公司,2005,92. 20.Chaim Perelman.Formal Logic and Informal Logic[A].Michel Meyer.From Metaphysics to Rhetoric[C].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p.13-14. 21.[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M].张其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8. 22.张鼎国.经典诠释与修辞:一个西方诠释学争论的意义探讨[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97. 24.张鼎国.经典诠释与修辞:一个西方诠释学争论的意义探讨[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25.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9. 26.[德]于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第一卷)[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7. 27.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M].台北:唐山出版社,1997,348. 28.[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M].张其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00. 29.[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M].米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 3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1. 31.武宏志.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有效性[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32.[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M].张其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96. 33.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324. 34.刘治斌.法律论证释义[J].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35.刘治斌.法律论证释义[J].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36.雍琦.法律逻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30. 37.雍琦.法律逻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31. 38.雍琦.法律逻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33. 3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M]. 余纪元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51. 40.洪汉鼎.诠释学与修辞学[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41.[美]R.J.克雷切.大学生逻辑学[M]. 宋文淦等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4. 42.武宏志,刘春杰.论证研究的复兴[J].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 43.Chaim Perelman and Olbrechts-Tyteca.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M].John Wilkinson and Purcell Weaver (trans.).44.London: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1. 45.雍琦.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J].现代法学,1997,(5). 46.Thomas C. Grey.Holmes on the Logic of the Law[A].Steven J. Burton.The Path of The Law and its Influence: The Legacy of Oliver 47.Wendll Holmes, Jr.[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140. 48.Arend Soetman.Logic in Law-Remarks on Logic and Rationality in Normative Reasoning, Especially in Law[M].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14-15. 49.Arend Soetman.Logic in Law-Remarks on Logic and Rationality in Normative Reasoning, Especially in Law[M].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17. 50.Arend Soetman.Logic in Law-Remarks on Logic and Rationality in Normative Reasoning, Especially in Law[M].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15. 51.Henry Prakken.Logical Tools for Modeling Legal Argument: A Study of Defeasible Reasoning in Law[M].Bo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7,23. 52.[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法律逻辑学[A].[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C].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39. (本文原发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论证 证明思维 论证思维 。只有当我们质疑该道德或法律规范的效力时,才可能以前提的可论辩性消减结论的不可推翻性,但这种"质疑"只有在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才会出现,正常情况下依照该规范的推断具有证明的强制性。
" 正是这一价值体系的存在,才使三段论的演绎证立具有了有效 "证明" 的属性。一旦人们质疑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演绎推理的证明特性将被消减,仍需通过论证的手段对该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予以证成。
" 在这些领域不是、也不可能是严格遵循演绎推理完全有效的要求来做出确切的证明。在此,需要回顾西方逻辑学的历史发展过程,才能理解学界不加区分地使用证明与论证两概念的原因。
" 强调了论证过程中推理和证明理念的重要性。判决必须能够从法律规范和事实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内部证成的逻辑有效性是法律论证有效与可接受的基本要求,"只有在逻辑有效的论述中,前提的真值性和可接受性才是结论真值性和可接受性的保证。
二、法律论证中的论证思维 我们常发现自己处于这样一种境地:不能给自己提出的论题提供确定性的逻辑证明,只能提供一些论据以表明这个论题不是没有根据的、把这个论题视为真论题是对的。此时,对法律规范的评价与选择和法官的价值观念相联系、以法官对立法意图和案件事实的评价为基础。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都具有其重要性:形式逻辑的功能是发现在什么条件下,某种关系是具有强制力的,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前提为真可以保证结论为真。当某一观点是可接受之时,对于最终的判断而言,其形式和非形式的两个面向都有根本的重要性。
" 所以,舒国滢以为,内部证成"它本质上不过是对应用逻辑的操作"。学者们虽对内部证立中的逻辑有效性要求看法一致,但就外部证立能否被重构为逻辑有效的论述这一问题,他们看法各异。
我们区分证明和论证的目的并非是将证明的方法驱逐出社会科学领域,而是试图说明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法学领域的分析工具主要是论证而不是证明的思维方式,但证明作为论证的有益补充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也不可缺少。一个以大多数人所能够接受的观点为前提的演绎推理,我们称之为不完整三段论。
" 社会科学的本质在于思辩,法学的本质则在于法思辩。关键词:法律论证 证明思维 论证思维 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一种证明的逻辑,非形式逻辑是一种论证的逻辑。